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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林业科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
来源:陕西省林业科学院作者:日期:2020/03/0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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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规范学术创新和科学决策,提高学术发展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林业科学研究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院最高学术机构,在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学术评价等事项上,行使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责。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17人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秘书长1人,委员13人。秘书处设在科技管理与教育培训处。

学术委员会组成应具有广泛的专业代表性。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具有正高级职称,原则上年龄不超过57周岁,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水平;

(三)关心院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较好履行职责。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行业内专家推荐,经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院党政联席会提名、审定,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院党政联席会审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院党政联席会议聘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由院长聘任。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可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运行经费纳入院预算安排。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可罢免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并实施监督;

(五)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公正履行职责;

(三)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履行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主要职责:

(一)为院重大规划和发展战略等提供学术咨询;

(二)论证院科研机构设置、学科建设、创新团队组建及项目申报等重大科技问题;

(三)评价科技成果,审议人才培养计划和方案等;

(四)对涉及学术问题的重要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评议和裁定相关的学术道德问题;

(五)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每年召开1次全体会议。特殊情况下,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也可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全体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2/3以上与会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要进行公示,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复议结果为最终决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由秘书处提出修订意见,经院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后,报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发布施行。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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