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陕林科发〔2021〕10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林业科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及特聘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 现将《陕西省林业科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及特聘岗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林业科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及特聘岗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深入实施科研立院、科技强院、人才兴院、依规办院战略,建立更加灵活开放的引才用才机制,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提升我院科研整体水平,打造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的人才队伍,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有序引进。人才引进与我院发展目标相一致,充分考虑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有利于促进科研建设与发展,有利于人才队伍结构优化和水平提升。 (二)公开招聘,择优录用。遵循国家事业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管理的相关要求,坚持公平竞争、科学评价、择优引进,确保引进人才质量。 (三)不拘一格,广纳贤才。坚持“不求所有、但为所用”,健全引才机制,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不拘一格引进和聘用高层次人才,为其干事创业做好保障服务。 二、引进人才条件 (一)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中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立德树人,为人正派,身心健康,既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又具有与聘任岗位相适应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和实践能力。 (二)具体条件 1.博士后出站的优秀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0周岁。 2.取得博士学位的优秀人才,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 3.行业权威专家(正高级职称以上人才),柔性引进。 三、人才待遇及发放方式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入单位事业编制,执行事业工资标准和绩效。 高层次引进人才自愿签订高层次特聘岗位协议,经院学术委员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推荐意见,并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进入高层次特聘岗的人才,在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和绩效基础上,享受以下待遇: (一)人才待遇 博士后:安家费15万元及科研启动经费30万元一次性给予补助;工作津贴每年6-12万元(A档12万、B档6万),连续补助一个聘期(3年);志愿在我院治沙所工作的,提供住房一套,工作满10年后可成本价购买。按副高或副研究员对待。 博士:安家费10万元及科研启动经费20万元一次性给予补助;工作津贴每年3-6万元(A档6万、B档3万),连续补助一个聘期(3年);志愿在我院治沙所工作的,提供住房一套,工作满10年后可成本价购买。按副高或副研究员对待。 行业权威专家:一事一议,一人一策。 (二)发放方式 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与高层次人才签订高层次特聘岗位特聘协议,每年发放工作津贴的一半,待岗位期满考核后,按照考核分三种情况发放: 1.考核优秀者,发放剩余工作津贴,可续签一个聘期,继续享受高层次特聘岗位人才待遇。 2.考核合格者,发放剩余工作津贴。 3.考核不达标者,不再发放剩余工作津贴;并根据其聘期任务完成情况考虑全部或部分追回原发的特岗津贴。 高层次人才安家费一次性发放,但须承诺在我院工作满10年以上,失信者将追回安家费。 四、岗位聘用 高层次人才实行岗位特聘制,聘期为3年。根据个人提交的工作业绩证明材料,确定具体津贴标准(A档、B档),自愿签订高层次特聘岗位聘用协议。 (一)聘期考核为优秀者,直接续签特聘岗位聘用协议。 (二)聘期考核为合格者,可申请续签特聘岗位聘用协议,竞争上岗。 (三)聘期考核不达标者,不再续签特聘岗位聘用协议。 五、考核考评 (一)院综合办公室、科教处,每年对高层次特聘岗位聘用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考核一次。聘期结束时由院统一对高层次特聘岗位聘用人员进行综合考核。 (二)根据个人表现、贡献大小等给出不同的考核等次,按考核结果享受有关待遇。考核结果合格及以上者,享受本办法中规定的有关待遇;考核结果不达标的(含3年内不能完成规定岗位职责的),不再发放剩余工作津贴,并根据其聘期任务完成情况考虑全部或部分追回原发的特岗津贴。 (三)高层次特聘岗位聘用人员实行聘期目标考核与管理,3年为一个聘期。在聘期内,具有独立主持重大科研项目的能力,在满足第1条基础上,博士后须再满足其余条件中的3条,博士须再满足其余条件中的2条: 1. 以我院科技人员身份,新增主持国家自然基金项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专题)1项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2项;或新增主持横向科技项目到账经费;博士后A档80万以上、B档60万元以上、博士A档50万元以上、B档30万以上。 2.以我院科技人员身份参加并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国家级科学技术奖证书持有者;省部级科技奖一等奖:博士后前3名、博士前5名;二等奖:博士后前2名、博士前3名;三等奖:博士后第1名、博士第2名)。 3.以我院科技人员身份并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A类期刊发表论文:博士后3篇、博士2篇;或博士后:以主编出版20万字以上科技著作1部、博士:以主编出版10万字以上科技著作1部。 4. 以我院科技人员身份并以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 5. 以我院科技人员身份主持制(修)定国家标准1件或行业、地方、团体标准2件以上。 6. 以我院科技人员身份获得省级以上新品种授权或良种审定/认定1个(第1完成人)。 7.牵头转化科技成果1项,收益20万元及以上。 8.本人获得省级以上人才计划资助的。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由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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